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将来本法实行以前的行为,假如当时的法律不觉得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假如当时的法律觉得是犯罪的,根据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根据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假如本法不觉得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实行以前,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解析:本条是关于国内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新的刑法对生效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有无溯及力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将来本法实行以前的行为的处置原则,国内刑法使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更轻时例外。